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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没有提及允许增减

信用证条款

考试大特别推荐:信用证有效期和信用证的汇票条款 信用证有效期[Expiry Date of L/C] 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一切信用证均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

信用证条款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合同条款的变更 基于信用证与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我们认为信用证条款的改变并不能代表合同条款有类似的修改。如在此案例 中,我们就不能以信用证包装条款的变化来推断合同条款的变更。

a.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外贸单证知识-信用证

1、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九).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2、外贸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外贸信用证内容: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保证,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重要的风险控制作用。信用证的执行需要银行对货物和单证进行审核和担保,从而避免了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和交易风险。

4、是外贸最重要的单据,代表货权。最主要的单据就都在上面了。偶尔还会出现:C/O=CertificateofOrigin,FormA=原产地证=证明产品来自中国。其中FormA可以减免当地税费。

5、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在国际贸易中,信誉良好、作风正派的银行可以用高质量的服务,促进信用证业务的发展。

信用证增减条款

首先要在合同中规定:5% more or less allowed both for quantity and amount.信用证:金额的增减体现在39A(05/05);数量的增减体现在45A或47A。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POSITIVE/NEGATIVE TOLERANCE(%) 39A:+/-5% 即信用证金额最多允许上下5%的偏差。39A:只是针对信用证金额的增减,所以需要注意信用证是否规定数量可以增减。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出版物“500”)认为,当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数量或单价中使用“关于”、“关于”或类似含义时,应解释为允许相关金额、数量或单价增加或减少不超过10%。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很容易导致争议。

先看信用证有没有明确的短溢装条款(39A/47A),如果没有的话,按照国际惯例是默认+/-10%,但是近年来多家银行默认的短溢装幅度为-5%,最好还是跟通知行或者出单行确认一下。

...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

1、本案中的大豆可以允许增减5%,即100公吨,我方发货2100公吨,但总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会拒付。

2、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

3、我公司与德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德商按时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的装运条款为:1月装100公吨,2月装150公吨,3月装l50公吨。我公司1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提交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4、看着你写的怎么这么麻烦阿。。看着都运。像案例这种情况,建议以后也不要签这种合同,这等于是给自己下套,当然你货备齐了就另当别论了。。

5、每吨CIF价20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买方K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约(about)50吨,总金额100000美元。我外贸公司发货时,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实际装运55吨,缮制的商业发票表明:数量55吨,总金额110000美元。

6、看你们合同里写的溢短装条款的规定是多少,如果没有注明,那就 遵从5%-10%的溢短装。处理办法如下: 拒收,因为主动权在买方手里。

若信用证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

1、若信用证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遵循国际惯例和银行实务,受益人可要求银行对相应交单予以付款。

2、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如果未规定是否可以分批装运(分期装运)和转运,则该批货物是可以被分批装运(分期装运)和转运的。

3、从UCP500开始,到UCP600都明确规定凡是银行开出的跟单信用证,均为不可撤销的。此外,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可转让,即为不可转让。所以你的问题的答案是错误的。

4、选C。有关是否分批装运和是否可转船上,只要没有明确禁止,就是允许。看出口商自己的选择。关于信用证是否可转让上,只有在信用证上明确标注可转让的,才可转让,否则就是不可转让。

5、不准分批装运、不准中途转运、不接受第三方装运单据,均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否则被认为允许分批、允许转运、接受第三方装运单据。

6、错——信用证默认为不可转让,除非明示为可转让。即只有信用证明确注明“可转让”字样,信用证才是可转让信用证。 而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转让字样,则该信用证不可转让。

信用证金额与实际发生的金额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可以用USD9978这个总金额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的,合同规定有+/-3%的浮动,而信用证里没有规定,结汇时就不会按照+/-3%的浮动来。但是,如果信用证里没有规定浮动范围,就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所以,不一致时应以信用证的为准。看了你的补充,想是货值信用证金额?那还有一部分以其它方式付给你们了?如果这样,不也贸然给答案。与保险公司确认一下最好。

信用证当然不会写明尾款怎么付了,因为和信用证没关系。预付款或尾款在合同里注明的其他付款方式,当然和信用证无关了。发票货值就按50万美金啊,发票金额够啊,反正银行就付给对方40万,清关文件正常办就行了。

如果信用证有溢短装条款,或虽然没有溢短装条款,但是货物是以重量体积或容积为计算单位的,那么,信用证允许有5%的浮动,这样实际装运的货物的结算金额就有可能不等于信用证金额。做账当然是以实际结算的付汇金额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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