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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发运港和到货港

CIF合同项下,信用证交单期是按照装运日后14天计算还是按照到达卸货港...

信用证的交单期(一般21天)是从提单日期开始起算,提单日期要早于或者等于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如果提单日期等于装运日期,交单日期到期日一般也就是信用证的有效期。

交单期限:交单期限指卖方在装运货物以后,信用证规定的一个交单议付的期限,一般规定为装船后15天,如果信用证上没有明确规定,则按国际贸易惯例交单期为21天。

信用证除了有效期还有个交单期,所以交单时要注意既不能过效期也不能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交单日(如果信用证没规定交单日,但有规定提交正本运输单据时,则根据UCP600第14条c,交单日是最迟装运日后的21天)。

信用证的目的港

1、你说的discharge port/airport destination其实只是对44F栏位的翻译,意思为卸货港或者机场目的地。“/”在国际惯例中表示“AND/OR”,满足全部或者之一均可,所以是没有问题的。

2、只要是UK的港口就可以了,都满足此信用证条款。

3、目的港名称太长,无法完全显示。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货代或承运人提供目的港完整名称的缩写或代号,并在提单中注明。提单制作人员疏忽或错误。

4、如果客户的目的港是2-3个,那么就可以让客户规定选择港,把这几个港口都规定在目的港条款里,你们每次发货从中选择一个港口就可以。客户可以开出一个大额的允许分批的信用证,你们就可以用同一个信用证多批发货了。

5、BOMBAY:孟买(印度西部港市);MUMBAI:孟买(位于印度西部,原名为Bombay);不是不符点。

请问信用证的开证行和货物的到岸地必须是同一国家吗?

信用证由买方所在国家的银行开出。信用证通俗说来就是买卖双方事先商定交易条件,如品名、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等。

出货单证按照信用证来做,交单给开征行,货发到瑞士。只要你们的单证都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的话,对收汇一点问题也没有。

必须一致。“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

不可以,信用证是进口方向本地的银行申请开给出口方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国内是出口方,所以,不可以向进口方的越南进口方开信用证。

开证行和指定付款行是进口地银行,代理行保兑行市出口地银行。开证行和保兑行负第一付款责任。保兑行是保证开证行付款的。大多时候付款行也即是开证行,代理行也即是保兑行。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人与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申请书属委托契约性质。

两个关于信用证目的港的问题。

只要是UK的港口就可以了,都满足此信用证条款。

晕,这个不是说提单上要有这些信息。它说的是,你用的货代提单也行。只要目的港是加拿大的。最终目的地显示的是蒙特利尔。所以你提单的PORT OF DISCHARGE栏为XXX CANADA FINAL DESTINATION栏为:MONTREAL这样就满足条件了。

其目的港都可以是洛杉矶和长滩中的任意一个。不过为确保,你还是问清楚客户比较好。如果错了,大不了算不符点。一个不符点没多少钱吧,有的25美金一个,有的50美金一个,有的100美金一个。

提单上的港口填的应该是不莱梅,保证“单单相符”,就是提单和信用证一致,这样收汇是没问题的。如果提单与信用证不一样,议付行是有理由拒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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