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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疑难条款解析题

信用证相关问题

1、信用证条款中有关商品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应结合合同内容认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决定。

2、并非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开信用证,首先开证申请人必须是具备商品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也就是有申领外汇核销单的公司。

3、通知行的主要责任是鉴定信用证签名或电传密押的真实性,而且,受益人如有问题也可通过这家银行进行查询。信用证的开证方式有信开(Open by Airmail)和电开(Open by te1ecommunication邮)两种。

4、关于信用证结算的问题 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是出口贸易结算中最主要的、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5、换单是指你出货后,提单交给对方,对方凭你给他的提单交给货代去船东换提货单,如果是走空运,甚至不需要提单直接去换单,因为空运的提单很多情况下是随货的,这些货代都会处理,你不用担心。

信用证条款的问题,帮忙看下这里面哪些有问题,谢谢。

1、第一条的意思是:不接受担保之下的单据,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可以以托收的方式寄送单据。第二条的意思是:受益人必须提供单据:即:可以接受两套发票,一套提单和其他单据。

2、容易出现文件差错 信用证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错。尤其有时银行,查文件查得很严,打错一个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根据ICC的调查,L/C文件首次结汇时出毛病,银行打回头的占40%左右。

3、这个信用证有一个小问题:信用证的有效期是9月20日,而装运期是9月10日,给了你们10天的交单期。这个就要问你们自己了:10天交单够不够,通常会要求15天的交单期。当然如果你们认为10天够了,也就没有问题了。

4、你所有的问题其实都是银行和银行间的细节问题,和你交单这个关键相比,都是格式化的语句,一般看看就可以,和你关系不大。审LC要分清主次。

信用证条款问题,懂信用证的进

1、限制议付信用证 只要你的单据没有不符点,银行都接受啊,没有任何问题。只不过可能你原来是自由议付信用证,中国境内任意银行都可议付,这个是只能在工行上海分行议付。

2、无论箱单发票,只要规定了Signed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两者兼有,都是符合规定的,简单的说,可以在上面只签字(现在大部分出口企业都用条形章即企业法人代表章代替签字了),也可以只盖章,或者双管齐下。

3、软条款信用证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1)信用证增加生效或需申请人予以协助才能付款的条件。进口商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信用证,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条件或取得某种文件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

4、信用证号码应该填写在提单的货物名称的下面空白处。三份中的二份正本提单提交议付,余下的一份一般是要直接寄给开证人。

5、第一点 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是完全可以选择接受和不接受的。

6、)在信用证的APPLICANT条款:A公司名+地址,其中地址是***GENEVA;如:ABC COMPANY,SHAE ROAD,GENEVA;2)然后在DOCUMENTS REQUIRED条款,要求商业发票出具给A公司,也是A公司名+地址,但其中地址是***GENEVE。

国际贸易信用证案例分析题?

当信用证规定了明确的机动幅度或使用了第30条a款提及的词语限制货物数量时,该减少幅度不适用。根据上述规定,信用证支取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

开证行的拒付没有道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开证行是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与实际货物无关。

根据UCP600 article 3 “the words before and after exclude the date metioned”,即使用before、after时不包含提及日期,因此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日期应为8月31日。

银行没有失误。D/P45天,目前国际上银行业有两种操作方式:a.先拿单据,45天付款 b.按D/A45天操作 所以,银行在这件事上,没有什么过错。托收本来就属于商业信用。

)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第二题 答案: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

关于信用证条款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提单consignee栏填 TO ORDER,然后SHIPPER做空白背书,即在提单背面盖章签字与日期即可。

)在信用证的APPLICANT条款:A公司名+地址,其中地址是***GENEVA;如:ABC COMPANY,SHAE ROAD,GENEVA;2)然后在DOCUMENTS REQUIRED条款,要求商业发票出具给A公司,也是A公司名+地址,但其中地址是***GENEVE。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在信用证条款和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如按信用证办理则可能会授对方以把柄,以违反合同为名提出赔偿的要求。

而开证行一般会要求进口商,无论将来收到的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放弃拒付或拒绝承兑的权利,这就使进口商面临货物质量不佳而又无从拒付的风险,而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份提单径寄条款,避免了这种情形的出现。

a.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 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

ucp600信用证的案例分析

首先,这个信用证的有关交单期限本身就有问题——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中关于提单的最迟交单期有明确的规定,即无论如何交单期不能迟于提单日后21天,且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UCP600》第30条规定:a.凡“约”或“大约”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被解释为允许对相关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UCP600》第七条A款明确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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