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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修改后生效性

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当受益人不明确接受与否,并且最后交单时按照原来的信...

1、UCP500明确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 受修改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2、(4)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可以做出接受或不接受的通知,也可以保持沉默直至交单为止,交单时按修改书制单,即表示接受,修改书生效。

3、客户修改信用证,受益人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所修改的内容。如果改证符合你们的要求,并且你们交单时也是按照改证来操作的,那之前的内容就无效了,被改证所替代。

4、至于提出改证的期限,应该是在信用证的有效期(EXPIRY DATE)内提出,但是越早越好,一般拿到证后就要立即审证。如果信用证已经过期了,也可以要求客人修改最晚交货期以及信用证的有效期。

信用证更改后之前的信用证还有没有效力

1、如果受益人拒绝修改的内容,或仍按照原信用证的对应条款行事,则该修改无效,即原信用证的对应条款仍然有效。对于非修改的、原信用证的其它条款,即原信用证没有修改的条款,任然有效。

2、如果改证符合你们的要求,并且你们交单时也是按照改证来操作的,那之前的内容就无效了,被改证所替代。

3、如果修改了信用证,只要在有效期内,按修改后的要求重新提交单证,肯定没有问题。

4、没有影响,因为无法实际交易的信用证很多,到了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后,信用证就失效了。不过,你们必须妥善保管信用证的正本,不能随意丢弃。

5、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受益人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有此看来,为表示时候接受修改,而最后按原证交单时,表示未接受信用证修改,信用证的修改被视为无效。

6、无论信用证经过几次修改,信用证和前几次修改都具有效力,因此都必须带齐,一个也不能少。

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当受益人不明确接受与否时,怎样判断修改是否生效?

这要看你所说的效力是什么,以及受益人的态度或处理方式——在受益人接受信用证的修改后,或按照修改后的内容行事时,则该修改成立,即该修改的内容取代了原信用证的对应条款,而原信用证的对应条款的效力不再有效。

所谓被动修改,则是指开证申请人在没有征得受益人的意见,直接洽开证行修改信用证的某个或某些信用证条款的行为。对于被动修改的信用证,受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别,或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而不能够部分接受部分拒绝。

UCP600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另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文中明确提出卖方拒绝接受修改,所以信用证修改不成功。

那么,理解了这个概念,则这个问题是不是有了答案——无论是可转让还是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凡是信用证的修改,不可以部分接受部分拒绝——对于可转让信用证而言,不允许部分第二受益人接受,而部分第二受益人拒绝。

我行(开证行)将发出拒付电并留置单据听候下一步指示(风险由贵行承担),如果在开证申请人愿意放弃不符点接受单据前我行尚未收到来自贵行的指示,我行将把单据放给开证申请人并付款,不会对再另外通知贵行。

根据你说的情况 我谈谈自己的看法,谨供参考,但是楼上 283976932和挑chin 两位的看法绝对错的,以免被楼上的诸位误导了楼主。第一点 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是完全可以选择接受和不接受的。

信用证更改

修改信用证的主要原因不外乎:因为合同条款的变故而需要修改信用证中相关的条款,信用证的条款出现错误,或者某条款不能够接受需要修改或删除等。

以修改前的信用证为准。UCP500第9条d款第3项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修改的通知。

一般是五个工作日就可以但是这个取决于企业递交的修改申请及时不及时,对银行催促够不够。

申请修改: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卖方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修改申请应包含修函内容、原因、修改后的期限等信息。

出口人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必须再次经过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发运货物。修改信用证一般由出口人向进口人提出要求。但在个别情况下,出于某种原因,进口商也有主动要求修改信用证的。

三次。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可以修改三次,每次修改都需要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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