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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的研究方法

信用证初步认识及防范

信用证的产生,就是因为在异国间贸易中存在欺骗的可能性,而作为一种融资活动,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信用证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诈,非但如此,它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反而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

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做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正是基于此,必须通过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这其中,严格单据审核是关键一环。从出口方(受益人)的角度看,应该从严审核来证和制备单据。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风险防范 1.对出口方资信进行调查。进口商一定要加强对出口商的信用调查。同时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部门。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2.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

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1、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凭单表面一致付款的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及经营作风直接影响出口商的收汇。

2、信用证受益人是指在信用证中指定的受益人,其主要职责是收取信用证的款项,并向发单行提供有关信用证的信息,以确保发单行能够收到信用证款项。信用证受益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都十分重要,但也要注意可能存在的风险。

3、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信用证付款骗局有哪些?

1、—、买方(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诈骗 主要表现为诈骗者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伪造的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手段来欺骗付款行与受益人,使付款行与受益人相信诈骗者的身份以达到诈取货款的目的。

2、巴西鸡爪信用证骗局确实存在。骗子会以极低的价格出售假的巴西鸡爪信用证,然后让受害者在银行或政府部门使用该证书,从而骗取金钱。这种骗局已经存在多年,且仍然存在。

3、此外,许多阿尔及利亚进口商会要求100%信用证,但一些阿尔及利亚银行存在信用证违约,或不付款、不退货、不催缴等不诚信行为,损害了出口商的利益,包括一些国有银行。

4、利用“对开信用证”诈骗。通常发生在进料加工业务中。

5、诈骗的主要类型主要有: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犯罪。

6、信用证软条款一般指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开证行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的条款。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窃取:骗子可能会窃取信用证的信息,并使用这些信息创建虚假信用证以获取付款。价格欺诈:骗子可能在信用证中虚报货物的价格,以获取更多的款项。这可能涉及虚构的费用或其他手段。

这—类的诈骗主要有两种情况:—是`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二是`不法进口商要求以商业保函替代改证来进行诈骗。

信用证诈骗的危害 信用证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诈,非但如此,它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反而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

信用证风险防范的(五)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种诈骗方式是`指开证申请人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或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假的信用证。

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 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是诈骗人以开证申请人身份,与开证行相勾结,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诈骗通知行和受益人,或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员相勾结,以假合同骗取开证行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诈骗。

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欺诈此种欺诈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勾结,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开证行的贷款。

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受害人不愿让外人知道他们被欺诈之事。

申请人欺诈主要是利用伪造的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手段进行欺诈,使出口商,即受益人及其开户行相信对方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以骗取信用证受益人的货物、预付质保金、履约金等。

由受益人做出的欺诈受益人做出的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最为常见的欺诈,其表现形式为伪造单据和伪造、变造信用证。

什么是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欺诈一般是指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而实施的诈骗行为,即凡是利用信用证实施的诈骗均属于信用证诈骗。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

主要表现为诈骗者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伪造的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手段来欺骗付款行与受益人,使付款行与受益人相信诈骗者的身份以达到诈取货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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