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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轮货运出口管理规定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1、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2、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3、第六条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4、法律分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或者作为独立经营人,进行相应的法律活动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2、所谓合理运输,就是按照货物的特点和合理流向以及运输条件,走最少的里程,经最少的环节,用最少的运力,花最少的费用,以最短的时间,把货物运到目的地。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4、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海关查获集装箱船藏毒100余公斤;出口印度,OOCL提单新要求

1、这将给澳大利亚的集装箱供应链带来更多的挑战,其中包括恶劣天气、船期延误和港口拥堵。

2、海关规定 1)据印度海关需求,当前所有转运至印度内陆货运站的货物,必须由船公司负责全程运输,并且必须要提单及舱单最终目的地一栏填写为该内陆点。否则,必须在港口掏箱或者支付高额的更改舱单费,方可转运至内陆。

3、提单号:一般情况下,提单号的前四位英文字母会对应每家船公司的英文缩写。例如,COSCO是船名的前缀,代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的船舶,APL是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的缩写。

4、要注意形象 形象分为视觉形象和感觉形象,视觉形象主要是我们跟客户面对面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形象,有很多时候开发客户是需要上门拜访的,形象问题必须要注意。

5、在此种方式下,一般客户会要求我方在出货前10-15天寄样品供其检验。

6、最好花钱更改一下,只要RMB100-200不等的改单费。如果遇到目的港海关查验,实际铅封号跟提单上的对不起来,可能会由原先的一般查验转为彻底查验,这样费用就会高出许多。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1、法律主观:申办出口货物退税手续是简化了。国家发布了出口退税有关的政策,规定了要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2、具体规定如下: 出口企业应当具有出口货物的经营权和进口货物的权利,或者与持有进口货物的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材料报送海关申请退税。

3、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4、【问题】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解答】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已于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截止2023年3月7日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3、沿海捎带业务是指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是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条例。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6、我国《海运条例》中把无船承运人叫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2、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非法排放、危险货物落水等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

3、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4、确需装载时,应采取增加干舷、封蔽火源、封舱、加固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报港务监督批准。

5、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通安全法》和国务院、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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