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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信用证案例分析题?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

当信用证规定了明确的机动幅度或使用了第30条a款提及的词语限制货物数量时,该减少幅度不适用。根据上述规定,信用证支取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

案例1 :佣金的支付条件与支付时间没有事先说明,引起歧义。教训:事先谈好条件!案例2 :不违约,银行要议付!分别从两地运来,即使不同的装运地和装运日期,只要是同一条船同一航次,视为不分批。

)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分析要点:(1)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

)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第二题 答案: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

国际惯例有哪些?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由以下这些: 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交往中应该遵循的惯例:尊重隐私:外国友人普遍认为,要尊重交往对象的个性独立、维护其个人尊严,尊重其个人隐私。因此与外国友人相处时,应当自觉回避对其个人隐私涉及。不必过谦:外国友人认为做人首先需要自信。

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FOB: 是Free on Board 或 Freight on Board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若信用证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

1、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和转船,则不允许分批和转船。

2、合同中没有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那么信用证要准许转运。卖方在交货时,如驶往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或船期不定或航次间隔太长,为了便于装运,则应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Transhipmenttobeallowed)。

3、不准分批装运、不准中途转运、不接受第三方装运单据,均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否则被认为允许分批、允许转运、接受第三方装运单据。

4、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如果未规定是否可以分批装运(分期装运)和转运,则该批货物是可以被分批装运(分期装运)和转运的。

信用证是否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约束

【答案】:正确但是由于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对国际结算长期实践的总结,并经多次修改而不断完善,其基本原则已广泛地被各国银行和贸易界所接受。

适用于所有在信用证文本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 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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