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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未按时发货

进口方已开信用证,卖方不发货怎么办

1、效期到时信用证自然失效。 但作为卖方,得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买方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赔偿。

2、如果您是买方,也就是进口开证人的话,您需要积极联系出口方,是否还有意继续这单生意,如果对方不积极,就向您的开证行申请注销信用证吧。

3、好了,你去起诉他吧,打官司各种费超过货值,而且“不符合进口国标准”可能导致你败诉。还要看你是哪国开的证,英美法国家的证你还要等着他诉讼你呢。

4、出口商应该致电给进口商协商电汇货款的未到的缘由 , 同时要求信用证装期延期 , 要求进口商先将电汇货款打入出口商的银行账户 , 再将货物进行装运 , 同时让进口商重新开立信用证以保证货物的顺利装运 。

5、不管什么付款方式,国际贸易出现的违约行为一般应该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信用证并不能保证商品的品质,信用证只管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是否与规定相符,只要单据符合条款,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一个信用证规定的,一旦迟装船,会有个惩罚条款。如何理解

1、一;逾期装船实际上是一种事实上的违约行为;它直接违背了合同、 信用证 对最后装船期的约定。

2、如果超过了最迟装运期,并不仅仅是不符点的问题,实际上是信用证已失效。

3、交单期限:交单期限指卖方在装运货物以后,信用证规定的一个交单议付的期限,一般规定为装船后15天,如果信用证上没有明确规定,则按国际贸易惯例交单期为21天。

4、信用证的有效期是开证的时候固定的时间,最迟装运期也是固定的,但是交单时间却是不固定的;交单的最迟期取一下3个时间最近的时间:(1)提单后21天;(2)规定交单时间;(3)信用证有效期。

5、信用证用于规定最早或最迟装运期的“装运”一词,应理解为包括“装船”、“发运”和“接受监管”。装运日期以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来表明。

信用证方式下没有按期发货,一般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效期到时信用证自然失效。 但作为卖方,得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买方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赔偿。

如果提单显示的装运之日在L/C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之后,或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倒签了提单日期(实际的装运日期在L/C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之后),可以以此作为不符点,拒付。

如果信用证,还没有交单,银行没有承兑的,进口商没钱付,只能退货回来,或者低价处理。

如果没有按期发货导致了违约,信用证的银行款可以退回。

如果不改证,那么基于对信用证付款是最保险的付款方式这样的理解,这是一切的“保险”都变的毫无意义。信用证收款的安全前提是,一切单证符合LC的要求,现在是装期已过,必然不符。其他的方法,都可以,但是风险逐步在增加。

如果您是卖方,也就是出口方的话,你不能组织出相应的货源来给对方发货,除了对您公司的商业声誉上有些影响外,经济上是没有任何损失的。所以没有什么好担心的。

信用证转证后发货方没发货怎么处理

与工厂协商,尽可能按时交货。与客户协商,能否修改信用证的交货期。

最好还是和客户说明情况,取得谅解,能改证是最好的,告诉对方由你可以承担改证费用。如果是关系好的客户,也可以让他们确认接受不符点,然后再操作。

如果没有按期发货导致了违约,信用证的银行款可以退回。

如果提单显示的装运之日在L/C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之后,或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倒签了提单日期(实际的装运日期在L/C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之后),可以以此作为不符点,拒付。

那就是银行的责任,需找银行核实解决。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在同一天。通常装运后一到两天才能拿到运输单据(提单等),所以不一定能及时交单到议付行,会导致信用证过期。

楼说的对,您给对方开了信用证,但对方不理会,不予发货是很正常的,这也是出口方的权利,可以选择接收交易,或者拒绝,不是进口方开了信用证,出口方就一定要接受的。

请问各位如果收到信用证后却没有发货,有什么后果?

1、信用证对受益人违约不交货没有约束力,主要是与之相配套的独立的买卖合同。

2、那就是银行的责任,需找银行核实解决。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在同一天。通常装运后一到两天才能拿到运输单据(提单等),所以不一定能及时交单到议付行,会导致信用证过期。

3、延误交货:您可能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来收到商品或服务。这可能会对您的时间表造成不便,特别是如果您有紧急需求或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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