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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申请人风险

信用证申请人的信用证申请人的欺诈及防范

1、严格信用证条款内容。买卖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规定合理适当的有效期等。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证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恰当地填写开证申请书,其内容务必准确、完整。

2、—、买方(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诈骗 主要表现为诈骗者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伪造的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手段来欺骗付款行与受益人,使付款行与受益人相信诈骗者的身份以达到诈取货款的目的。

3、(3)加列各种限制。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和提交的各种单据加列各种限制,如出口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派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认可的证书,货物样品先寄开证申请人认可等。(4)对装运的限制。

4、信用证的风险 由于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法律漏洞,使得各种纠纷、欺诈时有发生。申请人的风险。

5、(一)开证申请人欺诈 假冒信用证欺诈 该种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名义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和议付行相信欺诈者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骗取贷款,此种欺诈称假冒信用证欺诈。

6、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受害人不愿让外人知道他们被欺诈之事。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简化信用证单据条款。开立信用证之前,出口商可与进口商商订信用证项下需向银行提交的单据的种类。较安全的做法是尽可能使单据种类越少越好,并且对于单据的描述也尽可能简单化,以防止不符点的产生。加强成本核算。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做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信用证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诈,非但如此,它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反而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

可以说,以单据条款来约束出口商按时、按质、按量发运货物是信用证项下进口商保护自己惟一可采取的措施,进口商务必须引起重视。

信用证要求2/3的正本提单交银行,1/3交申请人,这样做为何有风险吗?

1、可以接受2/3正本提单交银行,1/3提单寄客户的做法。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2、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3、我觉得是有风险的。不能把正本的提单寄给客户,因为提单是物权凭证。

4、(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

信用证的风险有哪些?

进口商面临的风险包括:①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②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③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BCD三项均为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申请人的风险。信用证虽然可以通过开证额度的使用给予进口商一定时间的融资需要(远期信用证更能提供这种需求),但它并不能够保证进口商一定能得到他所需的货物。

信用证风险的内容: 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申请人的进口商面临的有: 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信用证的风险以及规避的方法。 国内出口商内心抵触信用证支付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证支付的风险太大,信用证执行的几乎每个环节都有可能承担风险。而且国内的出口商往往无法主动介入这种风险,这让他们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信用证LC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由于信用证具有自足性的文件,有关银行字只处理单据特点,存在假单。同时如果信用证LC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纵之下,而是受制于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风险。

信用证本身结算的风险还款来源方面的风险 这方面的风险具体表现为 一证多贷现象。

信用证风险防范的(五)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1、这种诈骗方式是`指开证申请人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或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假的信用证。

2、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 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是诈骗人以开证申请人身份,与开证行相勾结,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诈骗通知行和受益人,或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员相勾结,以假合同骗取开证行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诈骗。

3、申请人的风险。信用证虽然可以通过开证额度的使用给予进口商一定时间的融资需要(远期信用证更能提供这种需求),但它并不能够保证进口商一定能得到他所需的货物。

4、因“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方式比较隐蔽,需要卖方有很强的业务素质和防范意识。(1)暂不生效条款。买方在信用证中规定,需待开证行签发通知书或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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