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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可以改发票吗

信用证发票号填错了怎么办

-如果有错的发票不符合信用证条款,那么修改后给银行。-如果有错的发票符合信用证条款,那么修改后给客户。给银行的不用改动。

对出口报关没有影响,但会对国外客户的进口报关有影响,而且提单如果做信用证的话交单也有问题,建议尽快改提单;如果是空运的话,一般情况3-5天清关时间后货物可以到客户手上。

如果不是,那就没有问题,不影响核销和退税。

退单肯定是要发生费用的。单据退回来再交单,肯定是要发生不符的,比如晚交单,这会影响收汇。

跟银行联系申请改证,如果已经发给卖方,那么要跟卖方协商改证。改证有一定的耗时,如果影响到货物出运或者船期等等,可以顺便把发货日期等一起修改。另,不排除卖方会利用错误谋取利益的可能性。

应该不会看重发票号码的,或者理赔时完全可以提供一个和保单上面所载的发票号码一致的发票。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你是信用证项下的议付单据,这样发票号码和其他单据不一致肯定会影响议付的。

信用证与商业发票不符,能否议付?

不可以。不过如果你客户接受,等开证行提了不符点,叫你客户到开证行接受不符点付钱就好了。收汇还是能收的,就是扣个不符点费。

你们这种情况下,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和金额,凡是与原定的商品的所有与信用证相关的条款都必须与修改后的PI的条款一致,否则你们的与信用证金额不符的单据将无法议付。

信用证是可以差额议付的。只要你在议付时提交的银行单据中在总金额少2000美金就可以。但问题是这样是会产生不符点的,如果你对外商的信用背景不清楚的话,最好还是申请改证。

如果开证申请人坚持不修改,则卖方可以拒绝执行该信用证。无论合同怎样与信用证驴唇不对马嘴,并不不影响信用证的议付,因为议付行仅仅关注信用证的规定,而不管合同如何规定,议付行并不看合同。

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开证行即有权不接受,但在与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等相关行协商后也可以接受。

信用证中,发票抬头怎么做

1、凡是做LC的单子,所以单据务必和信用证上面的一致,哪怕是信用证错了,发票的抬头也要按照错误的来做。当然除非你通知客人修改信用证。

2、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人。UCP600规定除非是转让信用证,非转让信用证所提交的发票,其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汇票的抬头人就是汇票的收款人,抬头可以做成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人或来人抬头。

3、发票抬头,就是购买方名称。如个人客户购买,发票抬头处可以写“个人”两字,也可以写客户本人的名字。如企业购买,发票抬头就写企业名称,而用于企业报销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须同时提供企业抬头及税号。

信用证如遇到要改正,发票、箱单的日期是不是要晚于改证结束的日期?

要改证,最迟交货期和信用证效期需要一起修改。

如果信用证未作要求,商业发票可以不显示日期,也可显示任意一个日期,只要它和其他单据不矛盾,不过建议发票日期最好晚于信用证开证日期早于提单日期,这样比较符合逻辑。

相同或略迟于发票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不能晚于提单日期。出口单据中装箱单和发票的日期一般是一致的,但是也没有日期强制要求只要开船前即可。

不迟于提单日;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信用证上没有规定按正常情况填就好了(信用证通常也不会规定)。一般,发票日期应该晚于合同日期及提单日期,同时晚于品质或数量检验单据(要出来检验结果总的货值才能确定)。

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日期和销售合同可以一样,也可以晚,但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信用证日期。信用证开具的日期,这个日期正常来说比提单日期要早。

请教信用证金额和发票金额不一致时怎么办

1、汇票与发票金额一致情况下,信用证金额与汇票、发票金额不一致一般不可以。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2、尽快联系进口商,了解不一致的原因,并协商解决方案。 如果差异不大,您可以与进口商协商,看看是否可以调整报关单的金额以与合同金额一致。 如果差异较大,您可能需要修改信用证,以便与报关单的金额一致。

3、按信用证45A出具,可以写合同全款,注明90%付信用证,10%信用证之外付款。汇票按90%出。

4、可以改证:信用证开出后,发现了这个错误,就应该按照实际的情况,比如货物的样子,通知开证方改证,需要的费用也就是USD60一此吧,等收到银行收到了改证的电报后,您就按照改证后的正确的内容来做单据,提单检验单等。

5、你们这种情况下,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和金额,凡是与原定的商品的所有与信用证相关的条款都必须与修改后的PI的条款一致,否则你们的与信用证金额不符的单据将无法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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