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用证问题 > 正文

信用证单据怎么区分正副本

信用证中没有单据正本还是副本应该交正本还是副本?

1、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一般的单据都应该提交三份正本。国际贸易行业的单据的正本的概念与通常的概念不同,一般认为经过签章的单据即为正本单据,而不论是打印,复写还是复印的。具体的提交的单据数量,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办理。

2、信用证的交单原则是:凡是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必须提交(无论正本还是副本),信用证没有规定单据不需要提交,即便提交,议付行和开证行也不要——或退回受益人,或当做废纸。

3、信用证的正本是交单议付用的,如果你选择通知行做议付银行,可以将正本留在该行,只取副本。副本可以供你审核信用证条款是否需要修改,以及编制议付单据使用。

外贸单据的正副本

它由海关保管 合同一般一式两份,一份给进口商,一份给出口商; 装箱单、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以及客户要求的其他文件。

嗯,三正三副。正本背面是有很多条款的,副本的没有。提货必须要正本。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笑,几乎所有的单据都存在着正副本,你可以说的具体些吗?关于提交的问题更有意思,当然是客户咯。L/C的通过银行寄单,T/T的通过自己直接寄给客户。还有电放的单据,具体看客户的要求定。

进口单证是指进口地的企业及有关部门涉及的单证,包括贸易合同、进口许可证、信用证、保险单和进口报关单等。

在外贸条件下,一般商业发票都是供货方自己出具的,所以正本和副本都是自己做的。正本发票手签即可,(外国人喜欢用蓝色的笔,以此区别原件与复印件),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即可。

信用证中的一个问题!!!

)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

本证在你行收到我行以信用证修改书的方式授权时才生效。下面的意思是:46A:单据要求:如无特别说明,要求三份。开证申请人传真给供应商的接受船样的证明件副本。这也是软条款呀。

如果你是做信用证的话,所有的单据都必须一致,商检等时候你的货物都是已经包装好的, 而你的包装上印度码头应该跟你所有单据上的唛头一致, 包括装箱单,以及商检报关资料。唛头一般是你们自己根据信用证内容去做的。

提单一般都显示SHIPPERS LOAD,STOW,WEIGHT AND COUNT。这是提单的格式内容,也是船公司的免责条款之一。如果信用证要求有此内容的提单不接受的话实际是软条款,到时候单据肯定有不符点的。

做信用证最麻烦的问题是信用证迟迟不到,而与客户签定的合同交货期越来越近。最好的做法是每天一封邮件或者每天一个电话催客户开信用证。对于新客户除此之外没有跟好的办法,除非你的老板同意看到信用证COPY件就安排生产。

以信函开立的信用证一般开立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对么...原因

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一般的单据都应该提交三份正本。国际贸易行业的单据的正本的概念与通常的概念不同,一般认为经过签章的单据即为正本单据,而不论是打印,复写还是复印的。具体的提交的单据数量,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办理。

信用证没特别说几正几副,就说一套提单吗?那只要3份正本就可以了。客人也有点搞不灵清的,应该不是指3副里面的副本,应该是正本的复印件,你问他传真给他可不可以。

提单3正3副是最常见的。根据信用证要求提供即可。如果信用证要求FULL SET OF 3/3,就是三个正本要提交。如果信用证要求1正3副,你就提交1正3副。实务中,一般都习惯出3证,副本听要求。

如果你指的是信用证结汇的话,单证的准备参考信用证中的46条(SWIFT格式),每单CASE要求不同,具体按信用证条款。一般情况下装箱单一正三副,商业发票两正三副,提单至少两份正本,副本不定,原产地正一正三副。

信用证里的单据问题

不符单据的救济仍然是以信用证指定的到期地点为准,而不是以在开证行所在地收到补交单据的时间为准。一般是在受益人所在地。(3)方式。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

信用证需要的单据包括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3)对运输的要求。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正、副本单据时如何规定的?

1、首先正本提单一般都是3份的,上面用了两份,这里不是还剩一份么?剩下的这份正本提单,连同一张副本的商业发票在开船后立即寄给申请人。估计到时你还要出一个证明,表示你确实寄了。格式同上面那个受益人证明。

2、根据UCP600第14条c款的规定“正本运输单据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4、信用证中如果没有明确注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根据《UCP600》的规定,该信用证默认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所以该题答案是不可撤销。

5、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说明它无法鉴别,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受益人,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真实性。

6、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