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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信用证付款

买卖双方按cif鹿特丹,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

开证行拒付实属正常,因为按照当初的信用证条款就是船到之后才付款。实在是咱们业务人员审证不够仔细。这件事情,你更应该做足保险公司的工作,争取在保险公司方面找到一定的赔偿。

银行这么做合理。根据UCP600第四条,银行关于信用证项下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是买卖双方的事情,和银行无关。A公司做法合理。

法律主观:信用证开证行应使用信用证付款。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从此规定可以分析出题目给定的条件不属于分批装运,开证行无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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