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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议付行

信用证规定某某银行为议付行,那么该银行在什么情况下有追索权

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或偿付行,一旦对受益人付款,都没有追索权。信用证本身没有追索权,但是,议付行在接受受益人的相符交单后,垫付价款给受益人,而日后开证行没有对议付行付款,那么,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这是因为,议付行是“垫款”,而非“付款”。

信用证的开证行和其指定的付款行一旦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付款,则没有追索权。只有议付行在受益人相符交单后向受益人做了议付,即先于开证行垫款给了受益人,那么,日后开证行没有对议付行付款,那么,议付行有向受益人的追索权。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没有期限的问题。

所以当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对信用证表示拒付,除非有证据表明议付行参与欺诈行为,否则议付行在善意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议付行如认为开证行拒付理由不成立,可以向开证行进行追索;或者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受益人返还议付款项。关于议付行对议付款的追索权问题。

开证行、通支行、议付行和偿付行,你不知道的信用证“四大行”?

而偿付行则是在信用证交易中起到保证支付的作用。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发出信用证给受益人的银行,当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交单行会向偿付行请求付款。偿付行此时承担支付责任,确保款项能够及时、准确地支付给出口商。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原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议付行购买受益人的单据和汇票是建立在开证行保证偿付的基础上,因此在议付行议付给受益人货款后,议付行有权向开证行要求偿付这笔款项。

如果不接受开证行的保兑指示,那么要及时电告开证行,并在信用证的正本上予以批注,表示对该信用证不予保兑。议付行的基本义务是: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扣除自接受单据起,至收到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偿付行的付款止的利息,垫付价款给受益人,同时收取议付费。

议付行是接受开证行的议付指示,负责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并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先行垫款给受益人,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款的银行。保兑行是接受开证行的保兑指示,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做担保的银行。交单行是接受受益人的委托,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的银行。

信用证议付的具体操阀方法是,受益人开具汇票,连同单据一起向信用证允许的银行进行议付,议付银行则在审单后扣除垫付资金的利息,将余款付给受益人。然后议付行将汇票与单据按信用证规定的方法交与开证行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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