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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5%增减

...数量可有5%的增减,合同订立后,出口商开来信用证

1、这句话不对——错在信用证的总金额和总数量是根据合同约定的2000公吨开立的,即信用证本身没有错误,且信用证惯例公吨,不以件数等为计数单位的,即便没有规定溢短装条款,也允许5%数量的溢短装,只是议付金额不能够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受益人只要不溢装,就无需修改信用证。

2、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

3、审核信用证依据是基本依据是UCP600,还有就是依据签订的合同、依据和客户的沟通、单据条款、特殊条款、价格金额条款等。国际货易中,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要重点审核:装运期和装运港,目的港,转船和分批装运,结汇日期。审核并及时修改信用证是出口商能否安全及时收回货款的关键。

4、某公司出口电冰箱共 1000 台,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运输时有 30 台被撞,包装破裂,冰箱外观变形,不能出口。根据《UCP600》规定,只要 货款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交货数量允许有 5%的增减。

信用证写明出货可以是规定数量和金额的正负5%,但是里面有很多项目,是...

一般是按照总金额算的。但因为信用证列出了单个项目的数量和金额,所以要向议付行请教这个问题,否则一旦出现短装就不好办了。

一般不能议付,请与客户联系,修改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有溢短装比例的条款话,并符合信用证的溢短装比例,就可以议付。

出货金额少于LC金额,客人是可以收到货的。多于LC金额,客人也是可以拿货的,只要他有提单。多或少,只影响你收款。 一般的LC上有数量和金额的5%增减幅度,在这个范围内是不影响收汇的(其他单据均OK)。提前跟客人沟通,如果客人同意你出那么多,就出,如果客人不同意的话,请让客人修改LC上的交期。

信用证若有溢短装条款5%,允许分批装运,则每批装运的数量适用此条款还是...

1、其实5%你可以理解为每批装运的数量适用此条款,也可以理解总数适用此条款,因为最终的结果是一样的。比如此单总数量是1,000pcs, 那么总数量的溢短装可以+/-50pcs, 如果此1000pcs 分10此出,每次出100pcs,那么每次出的溢短装就是+/-5pcs, 一共出了10次,即(+/-5)*10=+/-50pcs。

2、而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溢短装数量,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溢短装,则: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3、商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法。

关于信用证5%上下浮动的问题

1、信用证对于金额和货物数量的5%的浮动仅限以重量,尺码等作为计价单位的货物,而且对于金额,一般只能少,不能超额。

2、信用证中的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 05/05是该条款说明的是可接受的发票金额的变动范围。比如,交单发票的金额在信用证(L/C)金额的正负5%以内浮动时,信用证仍然可以议付.这里的5/5就是指5%的正负浮动范围。

3、信用证金额数量的允许差额范围通常受短溢装条款影响。若信用证无明确说明,按照国际惯例,通常允许+/-10%的浮动,但近年来部分银行可能将默认短溢装幅度调整为-5%。因此,在操作时,最好直接与通知行或出单行确认确切规定,以防误解。

4、A里说的POS./NEG.TOL.(%):05/05 只是金额的上下浮动比例5 如果你的45A或47A里没有数量的同比例浮动表示,这个金额不能动。因为是分期分批走,所以如果允许浮动,也只能是当期当批。你的客户是正确的。

5、对于溢短装条款,有的是在45A中就标明可以有上下浮动的交货数量,或者在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里标注。根据UCP600 30条规定: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根据UCP600的规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货物数量才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

1、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2、而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溢短装数量,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溢短装,则: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3、溢短装条款指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上 允许有5%的浮动 但是费用不能超过信用证上的最高限额 。根据UCP里针对增减装的理解:信用证上除非明确规定,否则,它所表示的允许增减装的商品,仅限制在散装的货物,有明确单位的,如件,包等 除外。

4、因为,玉米是以公吨计数,根据《UCP600》第30条的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数量条款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由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构成。

5、只要信用证没有规定不得多装或少装,你装运时不超过5%的溢短装就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可以向银行交单的。

6、针对UCP600第30条C 款我可以做如下解释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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