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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止付需要提供保全吗

信用证到期如何止付

没有什么“信用证到期止付这个”这个概念——信用证一旦被受益人利用,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

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当国内进口商(开证申请人)认为货物有瑕疵,或认为出口商有欺诈行为时,往往不是寻找出口商的财产加以保全,而是采取一种看起来简单的办法——向法院申请止付信用证。

信用证到期了,有三种选择: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延长信用证效期。弃之不用,不再出货交单。如果有信心觉得对方一定会赎单,那就做吧,无非是扣点不符点费的问题。

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交易,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但如果卖方实施了欺诈,银行可以拒付货款,也可以要求开征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颁发禁止令(国外称为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

最好联系客户,修改信用证。如果客户不愿做修改(有费用),而且承诺你肯定付款。也可以按信用证要求做单据,并表提寄单。及时通知客户到银行赎单,开证行扣不符点费用。

信用证过了有效期的情况下,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只要客户信誉良好肯定能付款收货,那么可以正常给银行交单。有‘最迟装货期不符点’这样一点的扣费。让开证申请人展期,把最迟装货期以及有效期都改延长了。

为什么银行可以主张信用证欺诈例外

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单据买卖,是由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维护信用证的权威性:欺诈例外原则可以维护信用证的权威性,确保信用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保护银行的利益:欺诈例外原则可以保护银行的利益,避免银行受到不法分子的欺诈和损失。

信用证欺诈例外是为保证信用证的独立地位,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原则。

由于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和形式各异,其救济措施也不完全一致。但无论何种形式的信用证欺诈,其欺诈结果尚未产生时,受欺诈人可采取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强制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救济措施。

因为开证行或金融机构无力承担偿款,从而使受益人损失了货物且不能够收汇价款。

1信用证项下,保兑行的责任是什么

1、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2、保兑行的责任是对所保兑的信用证提供担保,换句话说就是:如果受益人或议付行向保兑行交单,只要单证相符,那么,保兑行将承担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承兑或延期付款责任。

3、信用证的“不可撤消”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保证对信用证承担付款责任。不可撤消的保兑信用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消的付款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

强制执行还需要财产保全吗

1、法律分析: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不需要申请财产保全。

2、强制执行还需要财产保全吗 不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只需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就会主动查封、扣押和冻结的。

3、法律主观:强制执行后不用保全财产,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法院会主动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

4、【法律分析】:强制执行阶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在强制执行阶段,已经包括了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了,所以不用再单独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了。

您好。我司遇到意大利客户对信用证申请止付令。求助。电话13352223572...

信用证业务中使用禁止令的情况主要是限制开证行付款。当开证申请人发现受益人, 船方或中间商有以假单据、假货、无货、无船或运货船只失踪等欺诈行为后,向法院申请,采 取的一种救急方法。

如果是新客户,如果对方坚持,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应该还是可以接受的,当然不能含有“软条款”,毕竟这对双方还是都有所保障的。

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交易,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但如果卖方实施了欺诈,银行可以拒付货款,也可以要求开征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颁发禁止令(国外称为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

也可以根据货物的实际到港时间,规定相应的远期信用证,即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一定的时间后付款,而在查收货物时如果存在这类欺诈,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并以法院的“止付令”来停止信用证的付款,从而避免这类损失。

⒊3 针对不同的客户,申请开立不同条款的信用证。签订大宗商品进口合同时,在信用证中应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商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例如,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以保证货物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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