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用证问题 > 正文

关于信用证修改的案例

信用证案例。试问开证行是否应当履行付款之责?

1、由此可以看出,案例分析5-1中开证行的做法是错误且无理的。因为,信用证一旦开立,开证行就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倒闭,开证行仍应履行付款责任。

2、不论是开证行还是保兑行,对受益人来说,他们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但就开证行和保兑行之间的责任顺序而言,应该是开证行在先,保兑行次之。

3、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信用证业务案例三十三个精典贸易案例分享

信用证业务案例 例15:国外来信用证的金额为:about USD4 200 ,less 5% commission and 5% allowance (dis .)。

第一,没有片面地为追求扩大业务量而办理此笔大额信用证项下的押汇,而是时时保持警惕,坚持合规经营,不违规操作,始终对形势的发展有清醒的认识,有效防止了诈骗案件的发生,维护了银行自身的利益。

中行浙江省绍兴分行向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ATHENS (H.O)提交该行开立的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单据,该行承诺2005年6月14日付款,但汕头分行于6月14日收到开证行通知,称6月8日收到法院止付令,无法到期付款。

这则案例道出了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风险——进口货物质量风险。信用证业务的特色决定了开证行必须仅凭相符单据对外付款,而不管货物质量怎样。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案例1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 案情 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

银行拒绝付款没有道理——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单独的单据买卖,且开证行是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人,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与开证申请人是否承兑无关。 我方没有失误。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案例四:如何判断信用证修改是否生效?C银行收到A银行开出的一份信用证,通知了受益人。

受益人的交单日期是二月十日,但加上途中的快递时间,开证行到十八日才收到,既然信用证规定的是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时间,这是受益人的疏忽。

信用证软条款的相关案例

1、信用证业务案例 例15:国外来信用证的金额为:about USD4 200 ,less 5% commission and 5% allowance (dis .)。

2、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 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

3、没想到出单后进口商变卦,以退货相威胁来压价。对于这一“软条款”拒付,开证行虽然有些无理,但也有其辩词,不一定能反驳成功。

4、—、买方(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诈骗 主要表现为诈骗者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伪造的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手段来欺骗付款行与受益人,使付款行与受益人相信诈骗者的身份以达到诈取货款的目的。

5、此外,议付行还要提示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待由开证人确认后,开证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这是一张比较典型的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6、这是一起银行认真负责、为受益人挽回损失的案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