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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的银行救济

信用证欺诈的在信用证中规定

在信用证开立上,不开可转让信用证,避免使用自由议付信用证。要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信用证软条款一般指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开证行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的条款。

是指货物实际装船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发提单。预借提单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并将当天的日期记载于提单签发日期栏内的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跟单信用证国际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由于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和形式各异,其救济措施也不完全一致。但无论何种形式的信用证欺诈,其欺诈结果尚未产生时,受欺诈人可采取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强制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救济措施。

或规定须由开证行核实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存档的相符;(3) 在信用证中规定相互矛盾的条款,置受益人于被动地位;(4) 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管辖权之争

1、我国刑法规定的四大管辖权是指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2、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3、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有时对管辖权作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甚至有少数法院出于地方保护考虑争管辖、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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